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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5-12-2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5]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362号)明确的样式,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相应增加“厂办大集体”一项,以反映下岗失业人员的类型。

  二、对申请享受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不再区分企业类型,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各省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内容进一步完善。

  三、《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具体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未经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统一制定。

  五、已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编号:XXXXXX
      经认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印制
1.证书用纸:120克白胶版纸。证书成品尺寸:182mmX257mm;边框尺寸:140mmX220mm(内沿);边框平面位置:上下左右居中。
2.标题:美黑小初、加粗居中;'编号':6位数字、黑体小二、加粗;正文:宋体小一、加粗;'发证机关、年月日':宋体小二、加粗;'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印制':宋体三号。
3.证书边框内底色用C100(蓝)细花纹图案印制。
4.标题大字及边框采用印刷金墨印制。
编号:XXXXXX
企业实体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副 本)
    发证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1.证书成品尺寸:182mm X 257mm
2.'编号':黑体二号、居中、编号为6位数
3.认定证明名称:美黑小初、加粗、居中
4.'副本':黑体小初、居中
5.'发证机关(印章)、年 月 日':宋体小一、加粗
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地址:电话:
字体:宋体小二、加粗
企 业 人 员 情 况 表 时 间 职工总数 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人员数 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 签订1年劳动合同人数 签订2年劳动合同人数 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
《企业人员情况表》标题:黑体二号、加粗、居中;表格内文字:仿宋三号、加粗、居中;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加粗。
年 检 记 录时 间 内  容 签 记 单 位
第一年 劳动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第二年 劳动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第三年 劳动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附记
《年检记录》标题:黑体二号、加粗、居中;表格内文字:仿宋三号、加粗、居中。
注 意 事 项  一、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二、本证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经统一编号后生效。三、此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四、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五、年检记录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并加盖负责人印章。从发证之年起第二年若未年检即自动失效。六、认定证明分正本、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注意事项':宋体小一、加粗、居中
正文内容:仿宋、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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