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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 2006-05-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下、地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样。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巴渝文化遗产蕴含着重庆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重庆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重庆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市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重庆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少重要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重庆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重庆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措施,使文化遗产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乡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行政管理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避免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当前特别要做好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建设领域内的文物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二)开展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从今年开始,要启动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并依法登记、建档。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调查工作,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文物保护法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划定和公布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和方案、树立保护标志、公布保护措施、发放保护通知等。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要认真制定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申报、评审工作,依法公布一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步普查的基础上,2006年要按照文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标准,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已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查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国家关于保护工作的标准进行复查。2007年底,要基本完成品种项目的初查摸底。2008年底,全市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在初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登记和建档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别品种、项目数量、主体民族、历史沿革、分布状况、传承人员、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普查工作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送市文化广电局备案。保护规划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工作体系的基本内容、项目保护的基本要求,提出近期工作目标和长远工作任务。对每个保护项目均要制定周密的保护规划,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市文化广电局要在全市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保护规划制定的指导,对珍贵和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应特别注意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
  (三)积极抢救我市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应结合普查工作积极进行,通过普查工作,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保护经费,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方案;对列入首批国家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保护工作方案。市文化广电局应对保护方案进行逐项检查,监督保护措施的落实。
  市文化广电局要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和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方案制定工作予以分类指导,并在保护工作措施、保护手段等方面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提高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全部入库存档。要根据保护项目的不同情况,对其相关资料采取各种形式予以保存,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要处理好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的关系,研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及其保护。
  (四)尽快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每两年一次申报和评审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对通过评审、决定列入市级名录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逐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今后,市级保护名录项目将从各区县(自治县、市)名录中选择产生。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的传人或团体,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
  尽快组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评审小组。
  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项目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其发展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保护项目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工作责任;对不符合名录标准的要予以调整。
  (五)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将我市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状况列入工作重点予以扶持。市文化广电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点指导,对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计划。对其中确属濒危的保护项目,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抓紧工作,尽快将其列入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建设、文物维修、名城名镇维修保护及配套设施建设,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保障措施。
  二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和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是成立重庆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是设立专项资金,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对破坏文化遗产的事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是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是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市文化广电局命名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
  (二)加大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度
  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基本建设中违反文物保护法法规的行为,坚决遏止建设工程破坏文物的势头;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设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国务院决定开展中国“文化遗产日”的第一年,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文化遗产日”活动,制订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计划。要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特别要针对广大青少年特点,安排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展示我国、我市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意义、宣传文物保护法法规和保护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市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文化遗产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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