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函(2005)37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工业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及管理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纺织、电子、石油、石化、化工、有色、建材、林业、医药、国防科工委等行业协会(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委员组成,协调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
建设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协调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管理,促进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发展,充分发挥建设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调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 协调委员会是受建设部委托,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推进工业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是:指导工业建设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协调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和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完成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协调委员会由煤炭、电力、冶金、机械、纺织、电子、石油、石化、化工、有色、建材、林业、医药、国防科工委等行业协会(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委员组成。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可按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由专家组成的技术管理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设立的技术管理委员会是协调委员会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工业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提供标准化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计划;
(三)参与协调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编制、实施、监督工作中有关工作;
(四)承担协调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是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管理协调委员会印章,落实协调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工作,完成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由工业建设领域行业协会(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机构推荐,建设部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由建设部聘任。
第八条 协调委员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未经协调委员会许可,协调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成员、技术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协调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和参与任何活动。
第十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协调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如需更换、解聘和增补,应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建设部批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