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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 2006-05-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任务,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
  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到2005年底,全市1007户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已完成改革863户,占86%。到去年底,全市还有144户企业尚未完成改革任务,债务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集访群访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当地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实现全市商贸流通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充分认识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以改革求稳定、促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144户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任务,多数企业的改革应在今年底完成。通过改革,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实现既快又好地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分类处置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关闭;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且尚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可将有效益、有市场的优势经营业务和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同时承担相应债务,重新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可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平稳推进改革。改制和依法破产的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办法予以妥善安置。要注意与以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政策相衔接,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3.千方百计化解企业历史债务。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债务的化解工作,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市商委及有关市级部门积极协调。要加强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社会债权人的协商,采取打折、司法拍卖等多种措施化解债务。
  4.认真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问题,纳入企业改革方案统筹解决。对企业的有效债权,要组织人员进行催收。对企业的涉诉纠纷,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
  5.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各地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抓紧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工作。对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并指导筛选、申报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发展项目,争取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的支持,促进新组建企业正常经营、良性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可用土地出让金弥补,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办理;土地出让金仍不够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支付改革成本后,土地出让金有剩余,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已抵押的超值、增值资产,经协商可采取即解即押、过渡担保等办法,待开发增值后再偿还债务;对因打折偿还国有商业企业历史遗留金融债务而形成的新的贷款,由市级商业结构调整资金按贷款金额给予1—2年的贴息支持。
  (三)三峡库区淹没搬迁的国有商业企业按政策搬迁安置,破产关闭企业的移民补偿金可以优先安置企业职工。
  (四)对职工安置后,将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的公房出售款,扣除20%的公共维修基金和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已将部分公房出售款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按公房出售额的20%补缴公共维修基金,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申办职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五)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在企业改制后,由企业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在企业改制后,按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确认的价格将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使用企业。
  (六)亏损困难商贸流通企业实施分立重组改制后,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弥补。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改制,可适用《关于用再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渝再就办(2004)21号)的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支付。
  (八)国有商贸流通企业依法破产,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的总盘子,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企业因改制发生的工商、国资、土地、房屋等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和《市政府研究企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税费负担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2—3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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