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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5-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加强遗产保护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全省已查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达17600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5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多处;现有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1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4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1处;以7000多幢皖南古民居为代表的地面文物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非物质文化资源分布遍及各地,2005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达19项,具有重要的文化、社会价值,极具发掘潜力和利用价值。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完全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造成重要文化遗产接近濒危、消亡或失传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依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法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对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和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等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00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改进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坚决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得将国有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确需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市规划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所在地城市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经审批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要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管理为重点,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各地要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省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强馆藏文物保护,提升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加强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29项博物馆、文物库房及保护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完成省博物馆老馆维修、布展和新馆建设,力争17个市都建有功能较为完善的博物馆、中心文物库房,同时兼顾文物重点县博物馆建设,文物展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加强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工作,有计划开展青铜器、漆木器、纸质文物的科技保护与修复工作。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安徽站建设,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发挥省级文物专家鉴定委员会作用,积极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行为,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以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依法规范管理文物流通市场,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损毁、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进一步开展普查工作。2006、2007年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保护工作的难点,进行记录、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二)制定保护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将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工作安排相结合,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对我省具有重大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和传承。
  (三)实施保护工程。要按照总体保护规划,对处于濒危状态并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抓紧抢救;对处于濒危状态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对珍贵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妥善保管,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同时要大力加强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工作。
  (四)建立名录体系。各地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遗产名录和保护规划,确定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逐步完善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五)建立传承机制。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人等办法,研究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域和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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