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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将于2006年12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这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的标准见附件1,对相关规范工作进行检查的内容见附件2。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验收标准和检查内容,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于整顿工作未通过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的自查验收,并于2006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将于2006年12月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组,分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对相关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将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验收标准

验收项目

主 要 内 容 及 要 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1.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已全部取缔。

2.对持勘查许可证开采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进行了全面清查,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

4.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

5.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6.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越界的井巷工程已封闭,越界开采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消除。

7.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法进行了处理。

8.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法进行了处理。

9.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破坏浪费资源的,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10.对各类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已全部予以关闭,未到期的已明确具体关闭期限。

11.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已全部予以关闭。

1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和未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13.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14.非法矿点、关闭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清查责任已落实。

15.关闭矿山已被吊(注)销相关证照,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6.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已进行全面清查,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已全部予以废止。

17.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行为已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18.按照要求开展了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19.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依法进行了处理。

六、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20.集中开展了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行动。

21.对钨、离子型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了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对违规颁发的钨、离子型稀土采矿许可证进行了清理,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了查处。

22.对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油气、铁、石墨、黄金等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

七、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23.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了专用工作场所,落实了专项工作经费。

24.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建立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

25.制订了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整顿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

26.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工作会议,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了专门部署。

27.全面开展了“三查”工作。

28.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督查活动。

29.建立了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制度。

30.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推广了先进经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曝光。

31.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涉矿案件进行了及时查处。

附件2: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作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主  要  内  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1.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是否完备,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审批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2.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了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3.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否已全面启动,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省级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是否已编制。

4.煤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设计)要求。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否已全面推开,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制度,出让方式是否正确,出让程  序和行为是否规范,价款征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6.是否已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开展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试点工作;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是否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7.是否对勘查、开采资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查。

六、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8.是否建立了年度检查和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矿产资源监管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开展了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工作。

9.是否有专职矿产资源监管队伍,是否充分发挥了矿产督察员的作用。

七、贯彻执行有关文件情况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11.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12.公安部《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1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14.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15.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98号),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等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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