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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3]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自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鉴于在实施这项工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有关政策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
  (一)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坚持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

  (二)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配置树种;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害设防、注重实效。

  (三)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二、科学规划设计,落实退耕还林计划
  (四)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我省中部水源涵养林区和沿海生态脆弱区都属于退耕还林的范畴。下列六种类型属重点退耕还林的对象:①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②特别干旱的坡耕地;③水利条件特别差的低产农田;④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的大片菠萝地;⑤环岛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种植菠萝、甘蔗、木薯、地瓜等作物的坡耕地;⑥沿海基干林带内违规占用的种养业等基地。
  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意退耕的,不得强求退耕;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

  (五)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林地规划指标落实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87号)等有关文件和海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好市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规划要做到因地制宜,在空间布局上要突出重点治理区域,对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石漠化严重的坡耕地,尤其是海边、路边、城边、水边(江河、渠道、水库)的坡耕地、沙化土地、中部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以及西部荒漠化土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重点乡镇;在树种配置上要适地适树,提倡混交林,实行乔灌草合理配置,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林经间作等多种模式还林;在完成任务的时限上,要有明确的阶段目标。要把退耕还林与纸浆林和“三边”(海边、路边、城边)防护林工程有效结合,实现优化国土资源配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综合效益。

  (六)认真编制和落实退耕还林计划。省发展与改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下达年度计划后一个月内分解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到市县。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参照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或林场、农场等)为单位进行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退耕户。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将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市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按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三、认真抓好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确保退耕还林质量
  (八)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由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后;可以自行还林;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统一退耕、集中还林、连片治理。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造林的,应当签订委托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十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要加强种苗质量和病虫害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商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供应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在本省培育和调节,优先选用速生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

  (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病虫害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要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者合法权益。

  (十三)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造林。在整地方式上,采取沿等高线、品字形的穴垦方式,有效地控制造林工程施工带来的水土流失;在栽植技术上,大力推广无性繁殖和容器育苗等新技术,提高造林成活率。从整地、挖穴、施肥、栽植、浇水等环节严格按规程执行,不合格的坚决返工,确保造一片,成林一片。

  (十四)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层层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要切实履行管护的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加强退耕还林成果的保护。

  (十五)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分为市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三个层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合格验收单,并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做好配合国家核查的准备工作。

 

四、切实抓好补助政策兑现,确保资金和粮食及时供应
  (十六)向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生活补助费和种苗造林补助费。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助费20元。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土地一次性补助50元。生活补助费和种苗造林补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里统一结算;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原粮1.4元计算,由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省及市县政府合理负担。

  (十七)我省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可兑现粮食和生活补助费:(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2)国有农、林场将耕地承包到职工经营进行退耕还林的;(3)公司(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4)公司(企业)和个人已依法取得国有耕地或集体耕地经营权,在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耕地发包到农户(职工),并与承包农户(职工)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公司(企业)和个人违法取得耕地经营权的,必须依法回收其土地经营权,另行统一安排退耕还林。

  (十八)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享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费。

  (十九)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只能供应实物,补助粮食由各市县政府按就近调运、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的原则组织供应。粮源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库存粮食和储备粮正常轮换出的粮食为主,不足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补助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二十)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省按一年一定的原则确定结算价,并核算到有关市县。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具体执行办法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食调运费实行省、市县分级承担原则。凡经省政府批准统一到省外及跨市县组织购粮的调运费用、运输损耗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定,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资金不足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凡经市县政府批准统一到市县外组织购粮的调运费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十二)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完成整地造林经检查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食和20元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50%补助粮。从第二年起,林业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及时完成对退耕还林者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林业部门发放的有关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性付清当年粮食和现金生活补助。

  (二十三)国家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不得挪作它用。种苗造林补助费实际费用超过每亩50元的部分,由退耕还林者自筹解决。种苗造林补助费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按省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四)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造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要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十五)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十六)关于退耕地还林税收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重新核定纳税面积,已退耕还林的,免除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用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七)在现金和粮食补助期限内,鼓励开展中幼林抚育间伐利用。对符合作业设计的抚育采伐,采伐计划不足的,可从林木主伐计划中调整,也可以县(市)为单位单独申请优先安排。在现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造林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其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采伐丛生竹和藤,不实行限额管理。

  (二十八)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和风能,积极改灶节能、改燃节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二十九)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三十)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二)省政府成立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林业局办公。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组成部门的职能: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规划的落实;省林业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省级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等)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省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计划内补助粮食资金的及时供应。
  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工作。市、县的退耕还林办公室、林业、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市县制度。各市县政府必须确定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工作。要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三)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克扣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实行退耕还林工程监理制。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要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四)市、县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退耕还林工作正常开展。
  (三十五)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三十六)本意见由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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