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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为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的通知》要求,对本年度信息产业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
  2、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3、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4、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5、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持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从http://www.mii.gov.cn/mii/kjcg/index.htm下载);
  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1) 应用技术成果: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研究(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用户证明及查新报告。
  (2) 基础理论成果:
  要求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技术部门的评价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
  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阶段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四、登记程序: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升级版(V2.0)在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中正式启用,各单位与信息产业部邮电信息中心联系索取软件光盘或到信息产业部网站科技成果栏目下载。
  2、将登记表和所属成果类型的证明材料(纸介、电子版)一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可登记编号。对有疑问的或较复杂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将进行现场考察。
  3、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及时登录科技成果数据库。同时,将《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在网上公布宣传。成果登记后方可进行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五、科技成果统计工作
  科技成果统计采用新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国统函[2002]163号),使用新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统计功能,生成年度统计表,并请严格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审核,不要缺项漏项,确保统计数字的科学性、连续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六、《重大科技进展专报》
  结合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向国家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于年度内完成的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环境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每个推荐项目需填写“《重大科技进展专报》报送表”(从这里下载)。

  七、要求
  1、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于2004年1月5日前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全国科技成果统记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推荐的《重大科技进展专报》报送表一式三份,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到信息产业部邮电信息中心。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纸质材料通过挂号邮寄。
  2、按照登记表上填报的要求如实填报该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精简),注意加盖成果主研单位和成果推荐单位公章。
  联系人:苑建永  电话:010-66039243   传真:010-66020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邮电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yuanjy@mi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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