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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决定》是中央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地质工作新的里程碑。《决定》结合当前地质工作形势,明确了新时期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为推进我市地质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开创我市地质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2006一2010年)规划的五年,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重要历史阶段。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贯彻落实好《决定》是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目标,完成中央交办的“四件大事”、基本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总体框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决定》贯彻得好不好,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渝地勘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决定》的学习和贯彻,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明确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决定》的准备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渝地勘单位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把加强地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努力开创全市地质工作新局面。市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决定》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分解细化工作任务;要开展深入扎实的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拟订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要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及在渝的煤炭、冶金、盐业、地勘等单位,按照《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同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同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要紧密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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