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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 2006-03-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粮食产业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园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粮食产业是农业主导产业。多年来,我省粮食产业基础薄弱,粮油加工业规模小、实力不强,与粮食资源大省地位极不相称。大部分城区粮食企业,发展空间有限,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亟待改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拓宽思路,开拓创新,优化粮食产业布局,调整粮食产业结构,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园区。这不仅是粮食市场放开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发展粮食产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展全民创业、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连接粮食生产与流通,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市与农村产业对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搞活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盘活存量资产,整合相关资源,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仓储设施,提升加工增值水平;引进民营资本和外来资本,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增强粮食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动力和辐射力。
  (二)主要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全省有条件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各建成一个集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产业园区,条件不具备的县和县以下城镇,可建粮食产业集聚区。粮食产业园区应尽量在开发区内建设,充分利用其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发展以粮油仓储为基础、加工业为龙头、物流为中心、功能配套的产业集群。
  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一)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建设粮食产业园区,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大型粮食储备库为基础,码头、港口、铁路为依托,扩大规模,引进加工企业,增加配套功能。2006年各市、县都要制定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要科学合理,既考虑需要,又考虑可能;既立足当前,又兼顾长远;既考虑本产业,又考虑相关产业,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选好项目,集约发展。园区建设要以项目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各市、县粮食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认真研究、凝炼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包括粮食储备、粮油精深加工、批发交易市场及物流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把发展粮油加工项目作为园区产业的主要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跨行业发展。要搞好交通、通信、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园区吸引力和产出率。
  (三)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建设粮食产业园区涉及建设资金、建设主体、土地产权等诸多要素,要创新建设方式,用改革和市场的办法进行运作。可对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销售企业资产和其他闲置资产进行整合,盘活存量,实行产权置换;也可将现有土地进行出让,利用土地级差,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产权为纽带,采取集团带动和股份合作等模式,全面推进加工、购销等企业联合重组,壮大实力,进行开发建设。
  (四)招商引资,加快建设。在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园区及项目建设。要创新招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搞好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高度重视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提高园区及项目开发建设水平。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要求,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
  (一)土地转让。土地部门应支持粮食企业退出城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其市场增值部分,可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用于粮食产业园区建设。
  (二)土地征用。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粮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要,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三)税收政策。财税部门要积极扶持粮食园区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粮食产业园区建在开发区的,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老城区土地及资产出让所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皖政(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在开发区的粮食产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各地开发区优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银行应参照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对粮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先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和周转贷款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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