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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煤矿特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事故接连发生,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认真、不负责,一些国有大矿管理滑坡,为数众多的小煤矿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态度不坚决、不得力,一些本应关闭的煤矿有的以资源整和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以技改、改扩建和基建为名,逃避停产整顿;一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对一些矿井的停产整顿没有跟踪落实,对有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惩处或惩处不力。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立即采取断然措施,迅速扭转当前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县级以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煤矿重大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彻底整改。

  二、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确保停产整顿到位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公布的停产整顿矿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按照《特别规定》要求,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派出监督人员,监督煤矿整改。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进行处罚。要监督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必须依法关闭;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2005年底关井数量及指标分解情况,将关井目标尽快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立即实施关闭。要向社会公告关闭矿井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的监督检查,防止这些煤矿关闭之前非法突击生产。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案件,必须立即进行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煤矿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将关井名单移送相关部门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火供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制止非法生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同时,建议各地对其他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责令立即暂停施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凡是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止施工,立即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逃避整顿、继续生产的,要立即依法关闭。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六、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省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落实瓦斯整治的各项措施,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监督煤矿企业期限整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以及年底前集团公司(矿务局)或瓦斯灾害严重的县未实现内部或县域范围内联网的,应责令停止生产。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限定产量、期限完成采掘关系调整。

  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要从最近的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尽快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必须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贯彻执行。要把“七条措施”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转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迅速落实到县、乡和所有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拖延、贻误时机。因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七条措施”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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