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筑[2005] 45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的精神,快速提升本市建筑业农民工总体素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从2005年6月份开始,本市将大力组织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目前,在我市建筑业从业的农民工已达25万余人,其中只有10%左右的农民工接受过建设职业技能培训,90%为无证上岗,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2004年,全市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死亡人员的85%是农民工,同时因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低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大力组织农民工进行建设职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权法律知识的培训,是建设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具体体现,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建设者队伍的根本途径,对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对象
开展农民工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重点是组织在我市建设施工项目中从事生产一线操作的劳务人员中(包括本市和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尚未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农民工。进行普通技术工种和特殊技术工种初级建设职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相关维权法律法规、文化艺术知识等综合素质培训。
持有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可参加本工种高一级别职业技能岗位培训。
三、培训工种
开展培训的12个初级技术工种:
特殊技术工种:建筑电工、架子工、电焊工、气焊工、塔式起重机司机。
普通技术工种:混凝土工、钢筋工、油漆工、防水工、管道工、木工、测量放线工。
上述技术工种中、高级培训以及其他技术工种的培训,我委将根据实际需求另行规定。
四、培训机构和培训标准
天津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学校承担农民工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按照国家颁布的初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组织培训。其中:普通技术工种培训每期40学时,特殊技术工种培训每期80学时。由天津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学校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安排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同时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农民工法律、文化、维权等其他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养。
五、农民工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关于“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的规定,我委决定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工本费,免收培训费。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参加培训报名时公示、收取。农民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可由用人单位代缴。
六、考试和发证
农民工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由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会同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学校按规定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农民工,由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统一颁发相关技术工种初级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对特工种,同时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农民工,可免费继续参加培训。
七、培训报名程序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驻津建管办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和本省企业农民工培训工作;本市和进津各施工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农民工培训报名工作。
请各企业于5月31日前将农民工培训报名表和学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天津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学校,由学校与各企业协商,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八、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建设市场执法监察机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2005年6月20日起,将全面开展对施工现场生产操作人员(农民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持证上岗标准的并不组织报名培训的施工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对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施工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在津施工资格。
希望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农民工培训,为实现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联系人:陈鹰尧 江莹
联系电话:88253549 88254526
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郁江道61号
邮政编码:300221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报名表 20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