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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失业保险机构: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了2004年审计署对沈阳、宁波、石家庄、西安、成都市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有关情况。2005年还将对全国50个城市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开展一次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现将我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失业保险工作是劳动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分析本单位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问题,完善内部监管制度,规范经办行为,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立即对近年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

  二、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
  1、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是否准确,辖区内参保资源与参保人员情况。
  2、是否存在协议缴费、截留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对欠费情况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是否按照《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确认失业人员享受资格;是否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待遇规定,有无虚报冒领情况。是否及时为自谋职业人员申办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手续和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是否严格执行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帐务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帐表不符等问题。
  6、对拨付的失业保险周转金,有无不按规定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现象等问题。
  7、有无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对不符合规定的,是否进行了核对、清理。
  8、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是否存在虚报多列、违规使用的问题。
  9、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政策公示等能否长期坚持,在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时间和步骤
  此次活动自2005年4月15日开始,2005年5月底结束。检查分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单位自查5月20日前结束,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处理解决的要及时上报。5月20日后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50%。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有效进行,市劳动保障局建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负责。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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