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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财农[2005]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为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9日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节水灌溉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安排原则:
  (一)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
  (二)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
  (四)优先支持发展节水灌溉工程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贷款项目按照实际利率全额贴息。中央财政结算贴息的贷款额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额。


    第七条 地方财政可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地方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对各地申请贴息请示进行审查并提出贴息资金补助意见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并附报《××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级次逐级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对申请贴息请示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函,并附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应对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贷款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年申请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筹措、贷款主体、贷款额度、还款措施、效益分析等,并附贷款契约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贷款项目单位对申请贴息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请贴息请示(函)的内容包括:汇总、分析、审查本地项目单位当年使用贷款情况、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经审核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上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包括计划贷款与实际贷款情况、利率变化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条 水利部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报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函)进行审查,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指标、贷款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建议,于1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水利部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再由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核拨给承贷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发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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