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8号)要求,我部决定于10月22一27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增进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6年10月22一27日。
二、活动主题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活动内容
宣传周活动期间,我部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将主要开展两场大型宣传活动。一是农业部和北京市政府在北京举办宣传周启动现场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场咨询和检测演示;二是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各地要抓住时机,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周活动。
(一)广泛宣传。宣传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和成效,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推介一批信誉好的企业和产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生产者经营者自律、老百姓得实惠的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召开座谈会。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本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措施等问题。
(三)组织现场咨询。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如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和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等。
(四)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五)开展培训。组织本省(区、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尚未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的省(区、市),要按照我部的整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宣传周活动方案,确定本地区宣传周期间的主要活动,认真策划,精心组织。
(三)务求实效。各地要整合多方力量,发挥资源优势,紧紧围绕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这个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宣传周活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宣传周取得实效。
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本省(区、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颁布到正式实施期间开展的各项工作作全面总结,于2006年1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图片资料,一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 系 人:郑床木
联系电话:010一64193156
传真:010一64193315
电子邮箱:scszlc @ agri.gov.cn
活动期间,各地可将宣传周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发送农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7频道、中国农业信息网,以便及时报道。
农民日报社联系人:孙鲁威,电话:010-85815522-2227,传真:010-85832154,E-mail:sunlw5819@263.net。
中央电视台7频道《每日农经》栏目联系人:张凯,电话:010-62141867,010-80649089,传真:010-62141785,E-mail:zhangkai666@vip.sohu.net。
中国农业信息网联系人:张克宣,电话:010-64192275;传真:010-64192468;E-mail:zhangkx@agri.gov.cn。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