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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92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龙岩卷烟厂

乘风(特醇)

24.3*(60+24)硬盒翻盖

21.20

龙岩卷烟厂

丹尼(白)

24.3*(60+24)硬盒翻盖

22.24

龙岩卷烟厂

乘风(新红)

24.3*(60+24)硬盒翻盖

23.10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豪情)

24.3*(60+24)硬盒翻盖

30.00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白)

24.3*(60+24)硬盒翻盖

48.29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枣红)

24.3*(60+24)硬盒翻盖

63.79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红)

24.3*(60+24)硬盒翻盖

82.78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软SP200)

24.3*(57+27)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4.3*(57+27)硬盒翻盖

194.37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白金)

24.3*(60+24)硬盒翻盖

48.29

龙岩卷烟厂

乘风(枣红)

24.3*(60+24)硬盒翻盖

17.32

龙岩卷烟厂

石狮(软富健)

24.3*(64+20)全包装

15.25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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