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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劳工局(93)北市劳三字第093319011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本注意事项依台北市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服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受补助者运用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补助款办理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服务,应依下列期限向本局办理核销:
(一)补助案于年中执行完毕者,应于结束日后三十日内办理核销。
(二)补助案于年中之后执行完毕者,经常门补助款一年核销二次,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期中核销,十一月三十日前办理期末核销;资本门补助款一年核销一次,应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办理。但辅具暨职务再设计补助案之辅具购置或经本局核准者,得依经常门核销期限一年核销二次。
(三)补助案执行期程得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如期末核销尚无法取得十一月及十二月支出凭证时,应先提出预估核销数,并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销程序。
(四)跨年度补助案,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核销一次。
前项期中核销金额,不得超过本局已拨付之补助款金额。未于政府会计年度结束时完成当年度补助款核销作业者,不予核销,并通知受补助者缴回,逾期未缴回者,不得向本局申请补助。
三、受补助者办理核销,应备齐下列文件:
(一)核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核销经费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支出凭证簿(格式如附件三),应将原始支出凭证贴于黏贴凭证用纸(格式如附件四)上,由经手人、验收保管人、会计及负责人核章后,制成支出凭证簿,并依「资本门」与「经常门」分别装订成册。
(四)补助案历次核定公文、核定结果表、核定经费明细表影本一份。
(五)期中核销时,应检附执行进度及情形说明(格式如附件五)。
(六)期末核销时,应检附执行成果报告(格式如附件六)。
(七)补助聘用之工作人员名册及其工作报告(格式如附件七–1、七–2)。
(八)各类受益人员名册(格式如附件八–1至八–5)。
(九)补助购置财产清册(格式如附件九–1)、物品清册(附件九–2),并检附财产照片或本局指定之相关对象。
(十)支出凭证相关附件及应注意事项:
1.各项补助款,应以原始支出凭证办理核销。但同一凭证金额含有本局补助款及受补助者自筹款,自筹款超过二分之一者,得加具支出分摊表(格式如附件十)后以支出凭证影本核销,并应注明原始凭证保存处;如本局补助款达二分之一以上者,以原始支出凭证核销,应加注自筹款及补助款核销金额。如受补助项目应有一定比例之自筹款者,得以支出凭证影本核销,并于凭证上注明自筹款金额及由经手人盖章。
2.采购案件应以厂商之统一发票为原始支出凭证。但厂商依法得免用统一发票者,得以载明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日期、厂商及负责人印章之收据代替之。无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之凭证,不得予以核销。发票、收据金额如有变更,应加盖厂商负责人章。
3.购买物品(含经常门及资本门)之采购金额,合计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经公告程序,径洽厂商采购者,应检附一张估价单。采购金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应检附至少三张经承办人核章之估价单,且最后交易之厂商应为估价单中金额最低者。
4.依法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者,除以取得之单据为凭证外,应检附合约副本(非影本)、招标文件及该合约各项附件。
5.补助款支用于个人所得者,应检附已依税法办理扣缴之证明文件或于凭证上注明「已依税法办理扣缴」。
6.核销劳健保费,应检附劳健保投保明细。
7.核销房租者,应检附租赁契约。
8.核销各项活动餐费、门票、平安保险费等,应检附参加者名册。
9.核销大宗邮件邮费者,应检附邮局盖戳之邮寄清单正本。
10.核销会议误餐费,应检附会议纪录及签到表。
11.核销电话费,该电话号码设置地点应与补助案执行地点相同;其为国际电话费者,应注明事由,如属私人用途,不得予以核销。
12.使用清册核销时,应由制表人、会计、负责人核章。讲师钟点费请领清册除填具领款金额外,应载明授课日期、起迄时间、授课时数,并附课程表(含上课日期、上课时间、课程内容、讲师、助教姓名)。有关清册格式如附件十一。
四、核销文件内容应详实记载,所载金额如有涂改,应加盖经手人章。检附之影本,均应注记「与正本相符」及盖经手人章。
五、设施设备购置费补助款之核销,受补助者实际购买金额之百分之八十低于本局补助金额时,应以实际购买金额之百分之八十核销,并依规定退回补助款。
六、受补助者执行补助款剩余款、应缴回款项及孳息,应按各补助案之经常门、资本门经费项目,分别开立抬头为「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之支票或以现金缴交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