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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重新核定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2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规定,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名单附后)的示范性软件学院试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根据试行情况,决定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计价格(2002)66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政策。
  上述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入要按规定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学校在收取学费收入的当日,按财务隶属关系将收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或地方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举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35所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浙江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山东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武汉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南开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天津大学 湖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东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重庆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四川大学
复旦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云南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南京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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