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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 2005-09-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直接关系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种子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健全品种选育和审定制度、规范种子生产和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认识不够,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还比较突出,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提高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上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种子管理,严厉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种子市场秩序,增强种子产业发展活力,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
  (一)完善品种审(认)定管理制度。要依法加强主要种子品种审定工作,严格遵循主要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定。市农业局要调整充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适当增加专家比例,明确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实名表决制,严格执行品种区试审定回避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品种区试示范、品种审(认)定、田间质量鉴定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各个环节客观公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品种命名,已经国家或其他省(区、市)审定通过的品种,在我市再次审定或认定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公告的名称。要加强对品种推广使用的跟踪,把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缺陷的品种依法按照程序停止推广使用,逐步建立审(认)定品种的退出机制。
  (二)完善种子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商品种子的加工包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的规格、材质和包装物表面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规范齐全,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国家或本市审(认)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品种保护权名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要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真实介绍,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三)完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仪器等设施设备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文件要查验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经营范围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种子经营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四)完善种子质量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种子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在每年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的花期,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督促种子生产者强化种子收购、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督促种子经营者建立完整的种子进销记录,健全种子质量追溯制度。要完善质量抽检制度,及时下达种子质量抽查计划,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例行监测,特别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和市外调入种子的质量抽查,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
  (五)完善种子价格管理。价格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价格的监测,在种子销售旺季要建立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监测旬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当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总体水平高于上年时,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农业局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的规定,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防止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六)推行信用分类管理。要积极推行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管理,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对诚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在政策、信贷、科研立项、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全社会加以宣传和倡导。对失信企业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严重失信企业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管。

   三、加大种子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一)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进执法手段,改善执法装备,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要结合基层农技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可将种子市场协管、种子价格监控等职能纳入基层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之中,并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
  (二)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检查企业生产地点的隔离条件、作物种类、生产品种等许可内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撤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经营行为与许可证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对骗取许可证和丧失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的种子经营者,特别是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经营者,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年检时,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将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三)严厉打击各种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办法,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经营未审品种、标签标识混乱、经营档案不健全等突出违法行为。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积极协助解决有关执法活动的一些专业技术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处发布虚假违法种子广告、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等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加强对查处种子案件的监督和指导,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关键季节,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坚决通报和公开曝光一批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强化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
  (一)加大主导品种推荐力度。市农业局要进一步完善品种推荐办法,引导农民科学合理选购品种,推进优良品种区域布局和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要结合科技入户、科技下乡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品种及其配套适用技术,搞好适宜品种宣传推荐工作。要完善良种补贴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良种补贴实施规模和范围。
  (二)加大种子法法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种子法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种子法律知识培训,并结合“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介绍种子识假辨假常识,切实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和农民自我保护维权意识。
  (三)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要切实增加投入,扶持技术创新,重点加强种子资源保护、品种改良和繁育、救灾备荒、质量监控、执法监管等公益性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提高种子宏观调控和公益服务能力。要组织制定杂交制种优势区域规划,引导企业在优势区域制种,依托重庆种业集团,努力打造梁平水稻种业高地。要加快推进国有种子企业改制,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做大盘强一批种子企业。
  (四)认真落实种子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和粮食增产奖考核内容。对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到位、查处无力,导致发生因种子问题而造成粮食严重减产的事件、或因种子问题而引发群访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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