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质安[2004]144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减少审批环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建房[1999]452号文件)进行调整。将原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提交原规定的各项要件外,还须提交由市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调整为“还须提交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1;2-2)”。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不再出具“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略)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