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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 2005-10-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保证寄宿制工程顺利实施
  各项目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寄宿制工程2004一2007年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坚决杜绝项目实际执行和批复建设计划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精神,对仍存在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县,在清欠完成前,一律不得批准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科学选择建设用地,确保寄宿制工程所建校舍安全可靠
  各地在选择寄宿制工程建设用地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文、地质等综合因素,避开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 等准备工作,确保所建校舍安全可靠。单体项目施工图纸要按照省下发的统一方案设计,经省“两基”攻坚办审查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县应为每所项目学校培训专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寄宿制工程建设任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寄宿制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继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四、实行专户管理,按进度拨付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部门,加强对寄宿制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专户设在县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下拨至乡镇或项目学校,严格工程竣工决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2005年及以后年度的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省“两基”攻坚办将按各地工程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至各项目县,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领导下,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落实,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是,随着寄宿制工程的深入实施,各地逐渐反映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存在不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的倾向;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收取了名目繁多、数额较大的费用;一些学校在安全、卫生、饮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存在隐患;一些地方在工程实施中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单薄,对工作缺乏指导和检查。为认真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的各地2004一2007年“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地质灾害。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寄宿制工程”建设收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的情况,还要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各地区在实施“寄宿制工程”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程序,应由县级“两基”攻坚办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要把各地减免收费的情况作为其获得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大对“寄宿制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做好前期工作是保证“寄宿制工程”各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资金投入效益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将规划细化为具体建设项目并核定建设规模、确定投资额度所必需的工作环节。各地区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做好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要将建设规划落实为由具体建筑物和配套设备组成的、符合建设管理规范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的、便于进行稽查和审计的具体项目。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
   四、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在完成“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要以省为单位举办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对项目学校校长进行一轮全面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寄宿制学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要为寄宿制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寄宿制学校任教。要统筹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定期采取“拉网式”方式对寄宿制学校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
  “寄宿制工程”项目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学校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校舍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五、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土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县级“寄宿制工程”管理机构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各地区要加强对项目学校土建管理人员的培训,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学校要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负责人担任土建现场监理员,配合专业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入场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进度、质量,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寄宿制工程”的检查和指导
  为确保高质量、严要求地完成“寄宿制工程”建设任务,各地区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要通过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纠正问题,不断推动工作。
  省、市、县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每一个领导干部要固定联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要保证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资金落实,严格防止挪用挤占,不得拖欠工程款。
  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对“两基”攻坚和“寄宿制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报道。要将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努力把“寄宿制工程”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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