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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安全监管监察局长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11-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字〔2005〕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定于2005年12月2日下午2点半,在北京西郊宾馆召开监管监察局长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一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及其代管协会主要负责人。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2005年12月2日(星期五)上午11时前。

  四、会议地点
  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12月1日11时前书面报总局值班室。
  自动传真:010-64237417
  联系电话:010-64463100、64214613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一人)。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
  三、总局、煤监局机关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1.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全体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全体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2.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调度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总局党校、中国煤矿文工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国家局驻上海办事处和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大连疗养院、昆明疗养院主要负责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索道协会、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各1名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协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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