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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 2005-08-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和《关于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42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有效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按照“源头治理、监管前移、预警机制、标本兼治、防打结合、重在规范、注重实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质监局局长张宗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夏永鹏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张宗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工作方案,召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食品生产企业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整顿的内容及重点
  (一)整顿的内容:着力整治无基本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无标准生产和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整顿的重点:把城乡结合部、村镇加工区域作为重点整治区域,把小作坊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把国家已经明确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和婴儿配方乳粉、白酒2类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作为重点产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治。

  四、整顿的目标及任务
  (一)整顿的目标
  通过整顿,进一步摸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状况,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健全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完善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的任务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证照情况、现有数量、生产条件、规模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产品种类、质量状况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统计。
  2.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核市场主体资格,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质监部门颁发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3.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全力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从源头上把住食品质量关。
  质监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四个等级的划分。对企业按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指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B类企业,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企业。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D类企业,指无证无照或超范围超期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努力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仍违法生产经营,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等。二是有效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对分类确定为扶优扶强的A类企业,要引导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强化内部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走质量效益型的道路,并发展成为行业龙头强势企业。对分类确定为需规范完善的B类企业,要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后,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分类确定为需整改的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对其中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施重点监管;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分类确定为需关停并转的D类企业,建议工商、卫生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无证无照等黑窝点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状况的日常监管。要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台账、生产加工及检验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要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等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要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及时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承担相应的整治任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从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和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对无证照生产的企业、作坊及窝点,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确保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06年1月止。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和落实责任(8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顿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部署整治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二阶段:完善建档和集中整治(8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地区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通过“进村、入企、入户”,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摸底,全面了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逐步完善企业信息档案,掌握企业数量、证照情况、卫生状况、生产条件、产品流向、广告宣传、诚信等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所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各项基础数据统计,摸清摸准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和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整顿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情况及检查督促(2006年1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工作的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对各地区开展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涉及面广,影响大,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清理整治和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边查边改,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在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要建立“层层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安全责任体系,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个人。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开展整顿工作的社会基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要发挥各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表彰一批质量信得过的名优企业,曝光一批制假售假企业黑名单,取缔一批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
  (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已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加强监管,真正将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对认真负责、大胆创新、增强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搞地方保护及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大治本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整治与建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既要通过整顿解决当前我市食品领域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又要通过整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同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动态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努力构建“企业自律、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群众监督”的食品质量监管模式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监管、重心下移”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新机制,全面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
  (五)重视信息沟通和报送。各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报表、总结及有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2005年8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报送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整顿工作方案及各区县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006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次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日常事项由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协调。
  联 系 人:王茜、胡楠
  联系电话:89232671    传真:8923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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