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观国字第093000991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观光局观国字第093000991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为配合二○○四台湾观光年,鼓励国外人士(含大陆人士)组团来台参加大型节庆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贰、实施期间: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叁、本要点所称「节庆活动风味餐迎宾补贴」系指在实施期间内,国外人士(含大陆人士)组团来台参加大型节庆活动,由本局补贴当地风味餐之措施。
前项所称「风味餐」及「节庆活动」定义如下:
一、「风味餐」:指具地方特色之餐饮,如「客家菜」、「原住民餐」、「茶餐」、「花餐」、「水果餐」、「绍兴酒宴」等。
二、「节庆活动」:指自本局二○○四台湾观光年节庆活动中所遴选之活动(如附件一)。
肆、补贴对象:接待国外来台旅游团体参加节庆活动之国内综合及甲种旅行社。
伍、补贴金额:由本局补贴每人当地风味餐乙餐每人以新台币三○○元为上限,未达三○○元时,以实际消费金额核实报销。
陆、申请程序:
一、事前书面申请:由国内旅行社于旅行团来台前,以旅客名单(或订位纪录)及行程表,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如附件二)。
二、事后申请补贴:国内旅行社于接待完成后二周内,检具该团参加当地节庆活动团体照乙张、活动当地餐厅所开之发票或收据、菜单及实际来台旅客名单,向本局申请补贴,以申请一次为限。
三、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乙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局得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