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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补助办理观光相关产业促销推广活动经费申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重建产字第09300051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重建产字第09300051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一、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办理观光相关产业促销推广活动,并期其经费专款专用及兼顾公平正义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政府机关(构)、已立案之公、私立学校、艺文团体、基金会或其它经立案之团体或法人,从事与重建区观光产业振兴有关之下列活动计画,得向本会申请本项补助:

(一)、观光产业振兴活动。

(二)、生态教育活动。

(三)、观光产业宣导活动。

(四)、观光产业从业人员或解说人员讲习训练活动。

(五)、其它经签奉核定之活动。

三、每一活动计划,筹备或活动期间工作人员(不含活动期间服务人员)相关人事费用、接待贵宾费用、奖金(品)、纪念品、已收取相当费用之活动项目、违反善良风俗或法令规定等活动项目经费,不予补助;每一活动计划最高补助额度为新台币参拾万元整,但若活动计划属年度重大观光活动者,最高补助额度可提高为新台币壹佰万元整。另属国际型活动计划或项目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个月以上,检附活动计划企划书(申请补助之单位非属政府机关(构)者应另附立案证明)等相关资料(格式详附件一)各三份,并同活动计划审查表(格式详附件二)乙份,函送活动地点所属之县市政府或交通部观光局所属风景区管理处审查,由其并同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后二周内转报本会审核。

五、活动计划核定后,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依计划筹办(应至少召开二次筹备会议,并于会议前一周函知活动地点所属之县市政府或交通部观光局所属风景区管理处及本会派员督导,会议后应将纪录函送本会),若计划内容有变更调整时,应循原审核程序,于活动举办前(至少二周)函报本会同意后,方得执行。变更计划核定后,申请补助之单位不得要求提高补助额度;但若变更调整后之计划经费或执行后之活动经费支出,扣除本要点第三点不予补助项目之经费,未达原核定补助额度,本会依实核列(拨)补助经费。

六、活动计划未能如期举办,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叙明理由,报经本会同意后,方能延期举办,否则,视同注销计划补助。

七、本会依公开公正原则,得成立审查小组进行申办活动计划之审核。

八、经本会同意补助之单位,于活动计划筹办期间,应结合当地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等,共同参与,并应事先邀请审查单位及本会与会督导。

九、活动计划申请单位为政府机关(构)者,得于活动举办前,函附纳入预算证明、机关(构)对外正式领据等凭证,向本会申拨二分之一补助款。

十、受补助之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竣后二周内检具下列凭证申办补助款之核拨(销):

(一)申请补助之单位为政府机关(构)者,应检附纳入预算证明、机关(构)对外正式领据、机关支出分摊表、活动经费收支明细表、成果报告三份(格式详附件四)等凭证,径送本会。受补助之单位并应妥适保管原始支出凭证供本会及审计单位查核。

(二)申请补助之单位非属政府机关(构)者,应检附原始凭证(受补助单位应先完成内部核销作业,粘贴凭证格式详附件三)、领据、成果报告三份(格式详附件四)、活动经费收支明细表等凭证,送原审查之县市政府或交通部观光局所属风景区管理处审查后,函转本会核拨补助经费。

十一、申请单位未依本要点规定办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经本会同意者外,本会有权注销补助。

十二、本要点经签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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