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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一”期间户外相关运动安全和组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体办字[2006]201号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十一”黄金周在即,为了避免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登山户外相关运动的安全和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登上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户外运动理念。
  二、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及各地有关登山运动的规章,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条件不具备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严密登山户外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不得擅自组织高风险的活动。各地在组织登山户外运动时,要具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严密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活动的安全。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和“自助游”的界线,对于技术含量高、有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工作。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运动俱乐部认真落实各项活动的安全与组织工作。
  五、认真制定各种登山户外运动的安保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预案。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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