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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 〔2005〕 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知名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评价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品。

    第三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宿州知名产品的培育、评价、确认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均不得另行组织类似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组织、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宿州知名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商标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索赔事件;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六)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八)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高;
  (九)产品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推荐和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申请的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宿州知名产品应如实填写《宿州知名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期上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形式,对申报产品组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应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授予宿州知名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直接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宿州知名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重新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宿州知名产品的,均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嘉奖;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70%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
  市政府对名牌产品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对名牌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纳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者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者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0.5‰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一)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宿州知名产品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和质量奖励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嘉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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