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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九十三年度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协助推行役政推广后备业务活动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兵编字第093010305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中县政府府兵编字第093010305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九十三年度为补助本县民间团体办理协助推行役政、推广后备业务相关活动,订定本要点。

二、本县九十三年度民间团体办理协助推行役政、推广后备业务相关活动,得向本府申请补助。

三、本县九十三年度民间团体办理协助推行役政、推广后备业务相关活动,应于活动办理前,检附计划及下列资料提出申请:

(一)申请函。

(二)实施计划:含活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实施日期、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内容、经费预算明细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单位会计、承办人核章)及预期效益等。(活动目的并应以协助推行役政推广为原则。)

(三)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多机关申请补助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拟向各机关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不得重复申请。

四、本府办理本要点,应根据申请者之实际需要情形予以审查。

五、每项计划申请补助金额以不超过活动经费总金额之半数。并依「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计划及预算考核要点」第四点第(六)项第三款规定,同一民间团体补(捐)助金额,每一年度以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为原则。但有下列之情形者:

(1)依法令规定接受本府委托、协助或代为办理其应办业务之民间团体。

(2)依法并经主管机关许可立案之工会(包括总工会、职业工会)、农会、渔会、水利会、同业公会、体育会(含单项运动委员会)或申请补助之计划具公益性质之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团体。

(3)配合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计划所补助之民间团体。经签奉核准者,不在此限。如单次受补助金额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或同一年度受补助金额超过新台币卅万元时,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及其成果报告送本府备查。并按季于本府网站中公告受补助之团体名称、金额及办理项目。

六、申请补助之民间团体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本府各单位申请补助,仅能择一办理。

七、依本要点受领补助者,应按计划之用途使用之,并依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违反第七点及前点规定者,本府除追回补助经费外,并停止补助三年;有违法情事者,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九、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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