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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后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1999年初以来,我市全面开展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工作,已经完成群众个人存款的清退。但追债变现工作尚未结束,偿还中央举债的压力仍然很大,有关善后工作还有待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专项借款的偿还责任
  为解决群众个人存款清退资金缺口,我市向中央举债64亿元。按照协议规定每年要向中央归还举债本金和利息,自2001年起,财政部对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采取在办理当年中央与地方年终财政结算时硬性扣收办法,对我市财力进行了扣减。从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还款情况看,除少数主动归还外,多数区县(自治县、市)都是市财政局扣收的。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树立诚信意识,进一步落实偿还责任。对使用政府举债资金清退群众个人存款的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要依法完善借款手续,制订还款计划,及时予以催收;对无力偿还的机构,要落实承担偿债责任单位;对自然人开办的机构所欠政府债务要实行终身追偿。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专项借款协议,安排落实资金偿还,要通过建立财政还贷准备金制度,防范债务风险。
  二、继续抓好追债变现工作
  做好追债变现工作,是筹集资金归还中央举债的主要渠道。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把追债变现作为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抓紧抓好。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尚未偿清政府债务的机构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查找资产和债务人线索。二是尚有追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要集中力量、加大追债力度,对可能实现的债权要千方百计追收,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三是对一时不能追回的债权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和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期。四是对短时间难以处置变现的机构资产要尽快移交过户到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过户条件的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资产安全。五是在资产变现处置方面,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六是对追债变现收回的资金,要尽快偿还财政部门,冲抵相应借款债务,防止挤占、挪用、转移。
  三、妥善处理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追债纠纷
  为解决“三金”、“三乱”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自去年初以来,部分区县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债权,并要求审批这些机构的区县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使机构之间的纠纷变成了区县政府之间的纠纷,有关区县因此耗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为提高效率、节约追债成本,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依法、合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协商和行政协调的办法解决追债纠纷。市里鼓励和支持区县(自治县、市)采取非诉讼方式,按照不把债务风险转移给第三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达成债权债务和解协议,经市整顿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增或调减有关区县债务(中央举债)数额实现债权债务的清偿。对区县(自治县、市)债权债务纠纷涉及资产处置的,可由市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接收处置,帮助区县(自治县、市)解决资产变现难问题。
  四、做好清理整顿有关善后工作
  (一)关于未兑付存单的处理问题。全市清退群众个人存款的工作已于2002年底基本完成,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储户因种种原因未兑付存款。为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善始善终做好清退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指定一个单位集中管理未兑付的存单,所需清退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兑付时仍然按原有政策规定,审查后予以清退。
  (二)关于清理小组的撤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使用政府举债的机构清退群众个人存款、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追债变现等情况逐一进行审计,对机构损失状况作出结论。审计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审计机关力量不足,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撤销清理小组及清退资金专户,结余资金划交同级财政,机构的资产(含债权)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不足偿还中央专项借款等债务部分保留对机构及其责任单位的追偿权。
  (三)关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清理整顿工作中产生了大量文档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很重要的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汇集、整理、装订。清理小组撤销后,其档案按属地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整顿办暂管,整顿办撤销后移交所在地档案局管理。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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