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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宿州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2005)3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构建诚信宿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有力推进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二、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
  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都要集中整治,整治和打击的重点是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整治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整治以新闻报道方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和健全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健全广告管理制度。
  工作职责: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业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市新闻出版局和市广电局具体负责加强对报刊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加强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市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市工业委要配合市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性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工作职责:打击非法行医由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口计生委、市科技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配合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和承包科室以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市科技局负责医疗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配合市卫生局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三)打击商贸欺诈行为
  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违规经营和各类传销以及变相传销行为;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逐步建立防范商业欺诈的预警和处置机制。
  工作职责: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发改委、公安局、建委、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工商局、发改委要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促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要开展对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市工商局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以及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和以次充好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旅游、中介服务等合同以及外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等。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开展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时间为一年,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全面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6年5月~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进行总结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的准备。
  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的三个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阶段性实施情况。全市专项行动实行市、县区上下联动,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定期将专项行动情况分别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市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县、区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市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作为各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
  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堵塞制度漏洞,依法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五)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自律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揭露和鞭挞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和推介讲信用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增强防骗意识,使防范商业欺诈的常识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揭露骗术骗局,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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