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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在职死亡职工遗属补助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秘[2005]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国有企业资产已移交市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为妥善解决出中心企业在职死亡职工遗属补助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已出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在职死亡职工遗属补助列入城市低保供养。
  二、2005年1月1日前企业拖欠的在职死亡职工遗属补助由企业暂作挂帐处理。
  三、市出中心办公室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已出中心国有企业在职死亡职工遗属补助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遗属所在街道和社区进行登记造册。
  四、各区要根据市出中心办公室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由民政部门安排街道发放遗属补助。
  五、遗属补助标准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遗属是个非常特殊的困难群体,所在街道、社区在进行低保家庭收入审核时,遗属补助不计人家庭收入。
  七、遗属补助每年审核一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只适用于已出中心的市属国有企业(含1999年划归区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在职死亡职工遗属,其它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执行。已出中心的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统筹前退休死亡职工遗属补助可比照本意见办理。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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