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就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是依法设立的一项新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 [2005]39号)。2005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决定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200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1860家安检机构名单,可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进一步明确了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目前,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约有1亿辆,安检机构1860家,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措施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水平,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质检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把工作质量关,确保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人员素质高、技术条件好、管理工作有效。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批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号)精神,要严格按照总局行政审批的要求,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八公开,保证该项工作的公开、透明。工作中要待人热情、耐心、文明、礼貌,做好有关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廉政、勤政,树立和维护好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要切实防止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精心组织、严格实施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是一项新的职能,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使该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扎实有效,各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业务处室协调配合,岗位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建立分工具体、要求详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确保工作程序合法有效。现场审查中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保证审查结论的公正、客观。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是保证审查工作质量的关键,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选派那些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的人员完成现场审查工作,确保该项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优质高效,防止走过场,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要加强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作的督查制度,并组织不定期的工作质量抽查,防止出现人情许可、权力许可和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审查员的责任,要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要保证各相关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工作职责要可检查、可考核。要抓好信息反馈和投诉的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防微杜渐,清正廉洁。
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需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申请受理范围是总局《关于公布1860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安检机构。不得受理、审批《通知》名单以外的新增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二)《通知》名单中的安检机构在资格许可过程中,可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数量从总局领取。检验专用章的式样由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对象按规定式样制作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的编号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中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的规定编制。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安检机构数量,确定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数量,并按照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的要求考核注册。
(五)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安检机构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放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及对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安检机构审查员考核注册发证等工作中,不得向被审查安检机构、注册审查员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经费列支。
(七)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批工作后,要及时上报批准的安检机构名单,上报内容见附件。
(八)总局正在制定安检机构规划设置方案,待该方案出台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报总局审批后实施。规划设置方案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对新增安检机构的审核发证工作,待设置规划批准后方可受理、审查、发证。目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安检机构数量、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为编制规划设置做好前期准备。
2006年9月12日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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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性质│许可证编号│ 获证时间│ 检测线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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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大车│ 小车│ 摩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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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法人性质--是指安检机构的法人性质,如企业、事业、社团等;
检测线数量--分别填写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检测线数量,大型车辆检测线数量、小型车辆检测线数量、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没有的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