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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5]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市场实行科学的监督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建设负责任有作为政府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尤其是开展生活生产资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仍比较滞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努力实现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生产资料商品及其市场经营主体为重点,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源头治理,狠抓薄弱环节,坚持经常整治,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工作目标。突出抓好市场预防、市场诚信、市场整治、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大机制建设,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建立起依法行政、诚信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市场预防机制
  1.全面建立经济户口。经济户口,是由监管部门通过依法监管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信息档案,是监管部门掌握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情况、强化日常监管的重要基础。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经济户口,并保持动态更新;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建立全省联网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
  2.前移市场监管关口。市场监管工作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为主,严把市场经营主体与商品的市场准入关。
  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各类许可证与经营资格证的认定与发放工作,确保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完善重点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召回、赔偿等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的职责,督促其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签订并落实商品质量保证协议。
  质监、农业、商务、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商品生产加工过程,制定生产投入品的禁用、限用等规定,指导生产经营者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强化产地环境监测与治理。
  3.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各监管部门要把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到基层,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工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批发零售市场和小作坊、小商店等薄弱环节的日常巡查。在基层未设派出机构的监管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形式,落实市场日常巡查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4.实行市场警示制。各监管部门要面向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发布经济信息,通报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及时警示、依法处理。
  (二)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机制
  1.建立市场经营主体征信体系。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依托省联合征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征信体系。大力推进企业征信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征信体系建设。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同业征信系统,加快实现与省联合征信机构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的监督。对信用优良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年检、税务、报检、报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条块结合、协调配合”的市场整治机制
  1.健全市场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市场整治的领导责任,定期召开市场整治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市场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部署协调重大市场整治行动。
  2.加强市场整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市场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市场整治任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市场整治工作。对带有区域性、行业性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执法和整治活动,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强化自身建设与整合社会质量检测资源并举,加强技术机构建设,为市场整治提供技术保障。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广告、商标违法行为和传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与整治,加大明码标价管理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的力度,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对阻挠、抗拒行政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制止;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予以取缔,铲除滋生假冒伪劣商品的土壤。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重要生活消费品和部分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调控与流通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与整治,以及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和协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与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医疗市场的整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综合监管,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的监管与整治。
  3.建立基层市场整治举报协查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整治工作的需要,依托有关监管部门,在街道和乡镇建立群众举报联络点,鼓励社区和农村居民加入市场整治义务协查员队伍,建立基层举报协查网络。
  (四)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建立市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测体系和报告系统,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发布预警报告,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处置市场突发事件指挥系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省市两级处置市场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系统运转畅通。
  (五)建立“权责统一、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
  1.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归属。各级政府对辖区市场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
  2.强化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力,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统一由监察机关牵头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督办和调研等日常工作。已明确的有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根据相应职责开展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步调一致,合力监管。
  (二)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以强化法制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服务效率为重点,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改善市场监管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自律公约和开展诚信监督等途径,教育、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商品质量问题及案件查处的报道,扶正祛邪,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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