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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载超限重机动车辆进行治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 2003-11-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127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超载、超限重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创建平安大道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挂有军队、武警号牌车辆、警用及专段号牌车辆的超载、超限重的治理。
  市公安、市政、交通、工商、物价、财政、安全监管和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车辆装载、改装、限重、运输、维修、安全生产等依法实施管理。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重车辆,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进行倒查,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车单位及机动车所有人应加强对驾驶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货运机动车辆载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不准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的轴重、总重标准。超载、超限重的货运机动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超载、超限重货运机动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携带本市公路管理部门颁发的《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重物品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重,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驾驶员将超过限量标准的货物卸至指定场地。对于所卸货物,驾驶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取走,其装卸、保管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逾期不领取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驾驶违反装载规定车辆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给予记分。
  对擅自改变、更换、改装车型结构及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滞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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