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卫法监[2003]20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规范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
(五)我部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配套文件
二、工作重点和步骤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重点检查内容:
(一)生产条件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规范》要求;
(二)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与核定的生产品种相一致,是否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
(三)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原料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索证要求, 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用途(如药用、化工用等)的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五)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附件1、2)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今后每年12月底向我部报送一次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监督检查,要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汇总各地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起到方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合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作用,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形成综合性的监管网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规范和整顿工作列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提高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质量水平。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放程序和要求,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食品添加剂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一律不得颁发卫生许可证;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如不符合规范要求,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工作。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检验工作。具备检验条件的生产单位,可由生产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定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由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得出厂销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食品添加剂检验能力,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的大案、要案,以扩大整治工作的效果, 保障食品添加剂卫生质量。
各地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 省(区、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样式)(略)
省(区、市)查处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情况(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