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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并表彰村民自治模范区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全面推进我市村民自治工作深入开展,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津南区、宝坻区、武清区、西青区、宁河县、北辰区为天津市村民自治模范区县并予以表彰。
  希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把我市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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