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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7 生效日期: 2001-11-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监督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工商(2001)第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 二十六条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需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都应在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许可并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兼营广告发布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广告活动主体的称谓。《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即《条例》中的广告经营者。

  三、对《广告法》中有关规定无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而《条例》有相应处罚条款的,可以适用《条例》的规范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对无证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的,可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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