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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5]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我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2004年9月,我委又会同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对差别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决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一次新的尝试。实践证明,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扶优抑劣、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总结上一年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二、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仍按《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规定执行。目前我委正在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待新的《目录》颁布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具体规定届时将另行下达。

  三、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收入以及对自备电厂征收的基金可用于疏导各地急需解决的电价矛盾。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报我委核批。

  四、为进一步体现“扶优抑劣”的调控原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三个高耗能行业中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鼓励类企业,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电价改革,采取优先安排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逐步按照用电负荷率和电压等级合理确定电价水平等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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