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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明确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职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商委[2003]184号


  各商业行业协会,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市商委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是本市商业各专业协会、商业骨干企业、专家学者等参加组成的商业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商业联合会的工作职能,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实施我市“三步走”战略,实现我市商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为保证我市商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61号)、《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7年91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商业实际,就天津市商业联合会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天津市商业联合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根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独立开展工作”。市商委委托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对各商业行业协会年度检查进行预审,合格后报商委审核;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和行业协会新建改建、领导机构人选的调整、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二、根据《天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性社会团体整体素质,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其职能是:
  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㈡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给产业损害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㈢负责对会员进行行业道德教育,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业公约和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对于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㈣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商业经济理论和业务经验,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配合市委商业工委、市商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行业评比和行业表彰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
  ㈤透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独立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行业信息的收集、汇编、分析和发布;
  ㈥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商业企业开展国内外对口交流、考察和培训活动,聘请外国专家来津进行专业培训,参与外事接待工作。为会员协调关系,疏通购销渠道,组织同行议价,开拓经营门路,拓宽贸易往来;
  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㈧参与商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协调行业内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应用;
  ㈨承担中国商业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㈩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三、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本通知明确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充实和调整工作人员,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与市商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商委报告。商委各处室、各单位及商业行业协会要支持商业联合会开展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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