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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科基[2003]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重点 
  主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中筛选认定。在津的部级重点实验室也可申请认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视同为国家级实验室,不须重复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能申请认定建立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具备的基本条件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条。

  三、认定程序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二条。 
  此次申报市属高校报市教委科研处,其它报市科委基础处。

  四、注意事项 
  1、各要求认定的实验室,申报前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管理体制、实验场地等做适当调整必须达到认定条件。 
  2、此次认定不支持建立跨单位的联合实验室。 
  3、各有关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今年拟认定的实验室申报数量实行限额申报,请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者 。 
  5、申报截止日期:2003年9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天津市教委科研处 
  联系人:孙文秀          联系人:李英霞 
  电话:27120461          电话:23145617

附: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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