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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经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络作如下通知。
  一、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需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审议有关立法内容的议题以及有关工作报告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落实的各项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配合的各项工作;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
  (五)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任免的审议工作;
  (六)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及相关的视察、检查工作;
  (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

  二、协调联络工作方式
  (一)安排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时间、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通知内容提出拟请副市长以上领导的名单,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名单确定后及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会议,一般由有关副秘书长陪同。有关市长工作处、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会议提出的需市政府方面落实的各项工作事项,由市长工作处负责,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协助做好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络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需市政府所属部门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全年各次常委会时间和建议议程、视察和执法检查安排意见(草案),就政府各部门应做好的各项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草拟通知,提出要求,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各有关部门。每次会议前,均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直接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有关立法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及日常立法工作、法制宣传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协调统一安排,抓好落实。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由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牵头,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迎接视察或执法检查活动筹备组,共同协调提出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对市政府有关工作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函后,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安排,其中包括拟邀请副市长以上领导参加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项工作的视察、检查活动,具体筹备工作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后提出需要市政府整改的意见,一般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的任免审议工作,由市人事局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
  (七)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需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由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在津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会前的例行视察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的推动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与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协调,提出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八)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一般情况下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根据内容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处理。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情况的,由建议提案工作处统一安排,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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