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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31 生效日期: 1999-10-31
发布部门: 沙特
发布文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本着促进这种友好关系并拓展两国在新闻领域合作范围的原则,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沙特通讯社(以下简称沙通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各自的阿拉伯文和英文新闻。双方交换的新闻仅供对方使用,不得转售或提供给第三者。

  双方保证在使用对方的新闻时注明消息来源,保持新闻基本内容,不歪曲愿意。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述新闻的交换将通过卫星线路或有线及无线电信方式(电报)或任何其他可以把新闻传送给另一方的适当方式实现。

  双方同意承担将本通讯社的新闻传送给另一方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报道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时优先使用对方通讯社的新闻,而非其他通讯社和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

  第四条

  在两国间进行正式访问或发生重要事件时,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新闻照片。

  第五条

  双方承若向对方新闻代表团提供一切可能主必需的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完成任务。

  第六条

  双方同意根据经双方认可的计划在新闻和技术领域交换专家并设置免费培训课程。

  第七条

  两个通讯社的有关人员将进行互访或通过交换文电的方式寻求加强合作的适当方式,并为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中所述内容以及落实合作的其他方面制定具体计划。

  第八条

  双方同意满足对方有关提供特别报道、新闻分析、图片新闻报道或新闻照片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一方将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和对等原则支付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为对方通讯社在本国工作的记者提供所需帮助和便利,使其能够顺利工作。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二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内不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报告,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友好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

  新华通讯社代表  沙特通讯社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尔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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