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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4 生效日期: 2004-10-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效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遵守WTO规则,履行对外承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自我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精心部署指导,认真组织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制假售假、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绝,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和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要把保护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有关人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继续办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经验和典型,特别是重点宣传各专项整治行动,曝光大案要案,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积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地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侵害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定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所有权人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本地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抓紧抓好。各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各执法监督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科技部门重点负责专利权的保护工作并具体承担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并具体承担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新闻出版部门重点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并具体承担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海关重点负责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并具体承担海关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文化部门重点负责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工作并具体承担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要会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及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我省是全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之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本次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9月份开始,到明年8月份告一段落。省直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办发(2004)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各地执行。各地都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合理安排,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加强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将行动中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定期报告省整规办(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联系电话:2831380), 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授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作为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规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 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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