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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统[2002]29号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不断提高会计报表数据信息质量,各中央直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年度会计决算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会计编报工作任务。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直管企业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确保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和完整。在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所属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二、认真规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中央直管企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动需进行调整的,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的企业名单、变动原因、相关材料,以及由此对合并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等情况,向财政部报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当子公司已经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母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时,除彼此关联方交易外,母公司不必再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健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中央直管企业委托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更换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更换的理由以及约定的审计范围等。

  四、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中央直管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对于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专项报告财政部。对于在2001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鼓励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对于企业当年消化2000年iZ月3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中可作为客观减少因素。各有关企业集团对此应严格审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逐户分项列表说明消化潜亏项目及对利润表相关指标的影响数额。

  六、中央直管企业申请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清理,其中按原制度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列人“待处理财产损溢”,拟按新制度确认的减值准备损失,也列人“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执行新制度之前,不得列人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清理出的相关资产损失分别列示在“基本情况表” 年末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各项目中,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按清理后的账面余额填列。

  七、加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审核和分析工作。各中央直管企业应逐项核对所属子公司国有资产客观增、减因素的文件依据和相关凭证材料,对各项客观增、减因素造成的国有权益变动数额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不得将有关项目混列。负责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集团公司以合并口径填报的《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各企业应对2002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凡2002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中央直管企业,应向财政部专项报告。

  八、做好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工作。各中央直管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对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实现与分配等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和分析,向财政部提交综合性的财务分析报告。

  九、凡近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中央直管企业,在报送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查意见或检查结论。

  十、加强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各中央直管企业应于2002年12月底前和2003年2月底前分两次将年终决算的布置培训、工作进展及问题等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以便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全面顺利完成中央直管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财政部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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