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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顺序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13号)要求,我省各县(市、区)今年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为适应乡财县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确保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现就我省乡财县管改革后的乡镇财政支出的范围和顺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出范围。乡镇支出按性质分为必保支出、必要支出、一般支出、专项支出四个部分。必保支出是指乡镇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含民政人员定补、现役军人优抚补助等按政策规定需由乡镇财政补助的硬性支出)。必要支出指维持乡镇政府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支出,包括乡镇政府必要的办公经费、会议费等。一般支出指修缮费、培训费、小车燃修费、招待费等具有较大弹性的支出。专项支出指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含上级补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备购置支出、偿债支出等。
  二、支出顺序。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拨付支出的顺序:先必保支出、必要支出,后一般支出、专项支出。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支出按相关规定管理。具体按以下顺序拨付:
  必保支出,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依据乡镇的年度预算和财政供给或补助人员花名册,每月将工资性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直接拨入“工资专户”,由银行(或信用社)统一代发。必要支出和一般支出,由乡镇财政结算员编制用款计划,经乡镇长审核签字后,报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根据乡镇财力、支出定额标准等情况,按支出顺序均衡拨付。专项支出,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依据乡镇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程序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政府采购支出,由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其采购项目和年度预算计划,并向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批准采购的文件,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账户或供应商。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以上指导意见,结合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界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顺序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办理乡镇财政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确保乡镇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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