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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在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合作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 1998-12-10
发布部门: 乌克兰
发布文号: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消除两国间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

希望根据国际标准组织的原则和规范在标准化、测试和认证领域开展合作,以便有利于两国的经济发展,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在执行本协定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不损害两国的公共利益。

第二条

双方各自授权下列部门执行本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乌克兰政府授权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

双方将以另外的执行协定、合同和计划的方式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进行下列有关标准化、测试、认证和法制计量的合作: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以及促进标准化和测试领域的科技合作;

——发展双方标准化、测试、认证和法制计量机构间的直接合作关系;

——开展有关相互承认测试报告、型式批准、检验以及其他所有与认证和合格评定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双方同意交换:

——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出版的标准文件、信息和定期出版物;

——国家标准目录、单项国家标准、规范与法规

——有关认证、测试实验室认可、认证机构的综合信息和出版物以及要求强制认证的产品目录;

——有关标准化、测试和认证的培训计划和提高专家素质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双方同意交换专家和教师代表团,互相学习经验、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培训标准化、测试和认证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双方应保证保守按本协定所收到的文件和信息的秘密。只有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的条款将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所规定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对本协定文本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克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传卿  鲍里斯·伊万诺维奇·塔拉修克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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