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3]23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控制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过度上涨,又要鼓励增加生产,促进流通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干预的范围
本市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生产消毒液(制剂)用的氯气、烧碱、三氯异氰尿酸、次氯酸纳,双氧水、冰醋酸、氯酸纳等产品。
二、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对于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成本利率不得超过12%。
(二)对于经营企业实行品种差率管理,每种产品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5%以内。在本市范围内只允许按一道进销环节作价,禁止转手加价销售。
(三)生产企业凡生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产品利润率低于12%的,经营企业凡进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进销差率低于15%的,要一律保持现行的成本利润率或进销差率不变。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四)上述实行价格干预的品种中,凡有政府规定最高限价的,一律执行最高限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以上价格干预措施自2003年5月16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