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3]23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控制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过度上涨,又要鼓励增加生产,促进流通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干预的范围
  本市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生产消毒液(制剂)用的氯气、烧碱、三氯异氰尿酸、次氯酸纳,双氧水、冰醋酸、氯酸纳等产品。
  二、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对于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成本利率不得超过12%。
  (二)对于经营企业实行品种差率管理,每种产品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5%以内。在本市范围内只允许按一道进销环节作价,禁止转手加价销售。
  (三)生产企业凡生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产品利润率低于12%的,经营企业凡进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进销差率低于15%的,要一律保持现行的成本利润率或进销差率不变。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四)上述实行价格干预的品种中,凡有政府规定最高限价的,一律执行最高限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以上价格干预措施自2003年5月16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