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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7 生效日期: 2008-01-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物价稳定关系民生,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商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9号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二、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从即日起,我市境内纳入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的收费公路对全国所有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渝、川、陕籍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情况,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开辟快速通道、优先放行,必要时警车引导;在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周边主要道路上,要加派警力,防止拥堵;对需要进入市区、县城城区运送货物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千方百计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不被阻滞。
  四、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针对降温降雪天气,备足防冻防滑物资,及时清除各种路障,全力缩短封道时间,确保公路畅通,一旦发生封道,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救灾,并做好滞留人员、车辆的疏导工作;各收费站、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服务手段,及时准确地向过往车辆提供路况信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市“绿色通道”建设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五、农业部门春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全市柑橘、蔬菜和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的采收和出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掌握上市数量和运输需求的第一手信息,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帮助生产者解决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问题;要组织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运销大户的产销衔接;要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落实防寒减灾的技术措施,指导农民搞好冬季作物田间管理和畜禽养殖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农产品上市数量;切实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农产品采收、包装和储运等方面技术的服务和指导,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
  六、商贸流通部门要积极组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运销大户加强与市内外生产加工基地衔接,广辟收购渠道,适当增加鲜活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和销售量;要及时收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鲜活农产品市场管理费减半征收的落实工作,对鲜活农产品供应异常紧缺的地区,在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的基础上,还可适当予以减收;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鲜活产品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好市场开办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对经营鲜活农产品的摊位费给予适当减收或免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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