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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成[2003]22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这对提高政府价格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政府定价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成本监审办法》,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好《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价格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成本监审办法》。实行成本监审是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成本监审办法》,熟悉和掌握价格成本监审的范围、成本审核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罚办法,提高对全面推行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改变过去传统的成本价格管理办法,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二、大力宣传《成本监审办法》。《成本监审办法》的实施,将改变传统的成本管理形式。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成本监审办法》,让广大企业和单位了解《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相关企业和单位自觉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建立起企业内部的价格成本核算和结束机制,并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申报成本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三、健全成本监审机构,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是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监审机构,承担《成本监审办法》赋予的成本监审的具体业务。有关区、县物价局要将国家下达的成本调查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以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要求。没有成本调查编制和成本调查任务的区物价局,要尽快指定承担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尽快提高成本调查队伍素质,做好人员、制度和技术上的准备,保证《成本监审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逐步推行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我市对列入《天津市定价目录》中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中央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部署实行)。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监审目录和监审方式见附件)。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对列入定调价监审范围的和列入定期监审范围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按照价格管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如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区、县级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监审报告有疑义,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进行复审。对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申报调定价前,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监审,并按规定出具监审报告书。
  成本监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第25令的规定进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对成本监审工作所涉及的核算办法和文书格式以及其他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将由市物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另行制定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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