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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早点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本市早点业的龙头企业,该企业须有一定的经济势力,有一定规模的配送中心,有若干连锁店铺,有满足生产配送要求的加工设备和运输车辆,有成熟的生产加工工艺,有若干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早点品种。
第二条 依据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2003—2007年商贸流通发展实施意见》、参照《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连锁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在本市经营早点的或含有早点对外经营的企业。
第三章 硬件设施 第四条 连锁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连锁企业连锁店铺10家以上,其单体面积(含厨房餐厅)平均不低于200平方米,餐厅座位平均不低于50个。
第六条 连锁企业连锁店铺要统一店标、统一装修。
第四章 加工配送中心(中心厨房) 第七条 要有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加工配送中心(中心厨房)。
第八条 要有两辆以上专用配送汽车。
第九条 要有专用厨房加工设备,配送品种50种以上(原料、半成品、成品)。
第十条 要有成熟、稳定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第十一条 要有职工专用更衣间、洗手间及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 要有安全的食品原料、辅料、成品、半成品储藏设备。
第十三条 原材物料要集中采购,早点产品要统一配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一日